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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被处罚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3日

    近日,东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安监管罚〔2016〕第64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京龙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16 年 11 月 30 日,东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京龙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的北京市东城区前拐棒胡同 24、26、28 号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为一名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京龙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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